欧盟RoHS指令(2011/65 / EU)详解!

欧盟RoHS指令(2011/65 / EU)详解!

1. RoHS的定义和目的

RoHS指令2011/65 / EU(又称为RoHS 2指令)是对第一个欧盟RoHS指令2002/95 / EC的改版。新指令于2011年7月21日生效,并与新立法框架保持一致。它规定了限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EEE)中使用有害物质的规则。这样的有害物质是例如汞,铅,镉,多溴联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六价铬,多溴联苯醚等。在产品生命周期的末期进行管理可能会带来挑战,因此,该指令限制了它们在初始阶段(即在产品制造期间)的使用,并有助于使它们远离废物流。在下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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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HS 2指令进一步提供了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以及无害环境的回收和废弃EEE处置的法规。RoHS 2011/65 / EU有许多目标,但最重要的目标之一是减轻行政负担,并确保与新的政策和法规保持一致。例如,那些与在欧盟范围内销售产品的新立法框架有关的法律。

2. RoHS范围

与RoHS 2002/95 / EC相比,RoHS 2不仅扩大了产品范围,而且对EEE制造商施加了新的义务,要求他们准备欧盟合格声明并在成品上贴上CE标志。后者被包含在指令范围内,因为原始的RoHS指令没有任何说明CE符合性的正式标记要求,这使许多制造商设计了自己的RoHS符号并发布了其“合格声明”版本。

RoHS 2011/65 / EU的范围内包括以下产品类别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 大大小小的家用电器;
  • IT和通讯设备;
  • 照明设备;
  • 消费设备;
  • 电气和电子工具;
  • 自动点胶机;
  • 玩具;
  • 休闲和运动器材;
  • 医疗设备,包括体外诊断医疗设备;
  • 监测和控制手段,包括具有工业目的的手段;
  • 这些类别中未涵盖的任何其他电气和电子设备-采用此更改的截止日期为2019年7月22日。

当前,在该指令的范围内不包括以下类型的电气和电子设备:

  • 具有特定军事用途的设备;
  • 太空设备;
  • 专门设计为属于本指令范围之外的另一种设备的一部分的设备,并且仅当该设备属于该设备并且只能由同一专门设计的设备替换时才能履行其功能;
  • 大型固定式工业工具;
  • 用于人员或货物的运输工具,但未经型号认可的电动两轮车除外;
  • 有源植入式医疗设备;
  • 大型固定装置;
  • 光伏板,协助公共,商业,工业和住宅应用生产太阳能;
  • 专为研发而设计的设备;
  • 其他。

3. 经济经营者的合规性和法律义务

为证明CE符合RoHS 2011/65 / EU,电子和电气设备制造商必须进行合格评定,准备合格声明并在其产品上贴有CE标记,然后才能将其投放到欧盟市场。

RoHS指令不仅对制造商承担法律义务,而且对授权代表,进口商和分销商(包括零售商)也承担法律义务。 

3.1 制造商

在制造商中可以看到任何制造电气和电子设备或以其名称或商标进行销售的人,无论它是由其他人设计或生产的。想要将其产品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任何电气和电子设备制造商均具有以下法律义务:

  • 确保产品的设计和制造符合RoHS 2011/65 / EU;
  • 拥有有效的生产控制系统以支持合规性并对其进行审核,以确保设备随时间推移保持合规性;
  • 创建技术文档,也称为“技术文件”(请参阅技术文档示例);
  • 按照规定完成合格评定;
  • 创建合格声明(请参阅合格声明示例);
  • 将产品的技术文档和合格声明保存10年;
  • 在产品上贴CE标志 ;
  • 确保设备上标有类型,批次或序列号以供识别;
  • 确保您的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均符合规定;
  • 在产品和包装上放置您的名字,商品名称或商标;
  • 确保将任何不合规的电子或电气设备撤出市场,并采取纠正措施以使其符合规定;
  • 其他。

3.2 授权代表

所有授权代表必须在欧盟范围内建立,并且可以是分包商,代理商,进口商或分销商。授权代表可以是从欧盟内部或外部获得制造商书面授权以执行与将电气和电子设备投放到欧盟市场有关的特定管理任务的任何人。此类任务可以是例如保留技术文件和符合性声明。授权代表的法律义务如下:

  • 产品投放市场后,拥有技术文件和合格声明十年;
  • 能够遵守有关产品符合性的任何信息要求;
    与国家主管部门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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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进口人

作为进口商,可以看到将电气或电子设备进口到欧盟并将其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任何人。他们必须确保特定产品符合RoHS指令2011/65 / EU的要求。被视为进口商的任何人都有以下义务:

  • 仅放置符合RoHS要求的电子和电气设备;
  • 确保制造商已执行基本的合规性任务;
  • 确保在产品或包装上注明自己的商标名称或商标和地址;
  • 回收所有已经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不合格设备;
  • 通知国家主管部门和制造商任何不合规之处,并立即采取措施以确保产品符合要求,然后再将其投放到欧盟市场;
  • 记录所有召回和不合规的产品;
  • 在产品被引入欧盟市场后的十年内,保存产品的技术文件和合格声明;
  • 有疑问的产品时,请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的要求。

3.4 分销商

分销商可以是不是制造商或进口商,并且可以在欧盟市场上购买电气和电子设备的任何人。例如,分销商可以是电气产品的任何批发商或零售商。经销商根据RoHS法规的法律义务如下:

  • 验证产品上已贴有CE标志以及用于识别的类型,批次或序列号,并确保随附了所有必需的文件;
  • 验证制造商的商品名称或商标和地址在产品或包装上,以及进口商的商品名称和地址(如果适用);
  • 撤回或召回已经投放到欧盟市场的任何不合格产品;
  • 通知国家主管部门和制造商或进口商任何不合规情况;
  • 确保不符合标准的设备在符合RoHS法规之前不会重新投放市场;
  • 有疑问的产品时,请遵守国家有关信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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