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L-1a签证和EB-1c绿卡都是为解决跨国公司内部高级管理人员调派的需要而设计的签证类别,前者是非移民签证,后者是美国移民签证。同时,两者在很大程度上有着一致性,例如在某些关键点上都要求:
虽然L-1a签证与EB-1c绿卡存在很大的不同,但是,实践中L-1a签证的取得通常被认为是对于EB-1c绿卡申请的有利支持。由于L-1a和EB-1c申请条件在实质上存在相似性,一旦移民局事先批准了L-1a签证,则在审查EB-1c申请时一般也会同样认可上述三个相同条件。故一般情况下,跨国公司通常会通过先为其高管申请到L-1a签证,运营条件满足后,随后再通过EB-1c的方式为其获取绿卡。
什么是EB-1C职业移民?
EB-1C是美国第一类优先类型中的C类,为跨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设计的移民签证类别。首先,递交EB-1C申请的公司必须“跨国”,即美国公司必须是海外公司的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合资企业或关联公司。其次,在美国的公司必须正常经营至少一年以上。第三,EB-1C移民签证受益人必须在过去的三年内在海外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连续工作一年是指这三年内任何一年的连续工作。
美国EB-1C与EB-5哪个好?
美国EB-1C与EB-5哪个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比较:一、申请条件及要求1.EB-1C:高层管理人员(法人、股东、中高层管理人员),无国外工作经验也可申请;学历方面无明确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会对个案有要求;投资款35万美元左右;无需要解释资金来源;2~3年左右获批永久绿卡;留美时限:L1阶段最长7年,自由进出。2.EB-5:要求申请人18岁以上,无管理经验或技能要求,没有学历要求;有合法的资金,对资金的合法来源审查非常严格,往往要追溯10年,资金的每一步转移都要有资料证明;50万美元/100万美元投资款;申请人一般可获得2年临时绿卡,项目失败则会被遣返,永久绿卡获批需要至少10年。二、审理时间1.EB-1C:L1申请提交后可快速审理15天知道结果,方可登陆,工作和孩子学习两不误。I-140提交后半年获批正式绿卡。2.EB-5:排期至少10年,从送件开始一年半左右拿临时绿卡,运气好的话再过至少7年后拿正式绿卡三、申请人角色1.EB-1C:申请人是公司,受益人是高管(办理人),移民是工作调动的结果。2.EB-5:申请人和受益人都是投资者,移民是投资的结果。四、申请灵活性1.EB-1C:L1可补充材料多次申请,绿卡未通过可更换公司一年后满足要求可再次申请。2.EB-5:永久绿卡未通过,再选别的项目再等10年以上。五、就业创造与时限1.EB-1C:美国公司运作1年以上,员工人数无明确要求。2.EB-5:2年左右的时间内创造出10个全职的就业机会。六、移民官审查重点1.EB-1C:跨国公司的关联关系和规模(公司框架,营业状况,员工人数)受益人过去的管理经历。2.EB-5:I-526阶段重点审查的是资金的合法来源和商业计划;I-829阶段,重点审查的是投资资金的花销以及实际工作的创造。七、项目投资风险EB-1C侧重点在商务管理,办理人共同经营或监督经营,资金风险低;而EB-5侧重点在风险投资,资金风险高,投资人无权参与经营,无知情权。八、申请步骤1.EB-1C:可以一步到位获得正式绿卡;可以不经L1,I-140和I-485可以同时交。如果美国公司是一个新设公司,受益人是先申请L1到美国,一年后再递交移民申请。2.EB-5:第一步是临时绿卡,第二步是正式绿卡。先提交I-526再递交I-485调准身份,I-485批准登陆美国拿临时绿卡;持有临时绿卡两年可申请I-829转正获得正式绿卡。I-526不可以和I-485同时送件。九、适合群体1.EB-1C:(1)跨国公司管理人:在美国境外的公司过去三年里面连续担任过至少一年的高层管理职务;(2)在中国有公司想发展到美国的企业主;(3)中国公司规模很大,但账面利润很小,个人投资会面临资金来源无法证明或解析不清的困境,应该考虑EB1C;(4)想尽快到美国工作,把小孩带过来读书,配偶也想尽快工作,先L1后EB1C就能达到这个目的;(5)12子女年龄快到21岁了,办理其他方式来不及.EB-1C与EB-5移民方式孰优孰劣?九大关键点告诉你2.EB-5:(1)自己没有公司,学历也达不到本科;(2)很年轻不到30岁,没有任何工作或管理经验;(3)非常有钱,对风险的抗御能力很强,不需要也不想管理公司,亏不亏损无所谓;(4)子女很小,能接受漫长的排期。其实,美国EB-1C与EB-5各有各的优势,具体哪个好还要取决于申请人的自身情况。
如何申请美国EB1-C杰出商业人才移民?
简单的说,EB-1C是跨国公司把高管或核心技术人员调派到美国来长期工作永久定居的移民途径。EB-1C通常要牵涉到两个实体(一个在美国境内,一个在美国境外),他们通过一个合格的公司关系关联起来,然后美国境内公司,有一年以上的运作和一定的规模以后,可以提出申请要求将它境外关联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调派到美国境内来永久居住和工作,如果美国境内的公司没有一年以上的运作,可以暂时申请办理L1签证,等条件允许了,可以转EB-1C。
美国EB1-C杰出商业人才移民申请条件?
首先要是跨国公司,持续一年在中国公司上班,担任的职务要是经理以上,高级行政管理人员,这样才能把你从中国公司调到美国公司去。例如,国内公司派自己公司的高管去美国,办L1过去,过去两年以后有了报税记录,有很好的营业额,也赚钱,一般来讲是用应聘的方式,EB1C的公司在移民局审核要看这个公司有没有足够的财力支付办绿卡的员工的薪水,赚的钱基本都在5万美金以上,而且派去的人要在美国公司担任经理或是高级主管,美国公司也要有员工,差不多要在五六人以上。所以要想从L1转成EB1C本身要在中国有条件,有公司,你在公司里担任经理、高级行政主管或老板都可以,到美国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以后不能马上拿到绿卡,一两年以后有了业绩、有了五六个员工,美国公司的永久性就有了,公司慢慢成长,业务、员工慢慢增多了,慢慢有了成长性,这样就可以拿到绿卡了。
美国L1签证与EB1-C职业移民有什么联系与区别?
L-1签证和EB1C不(1)性质:EB1C属于移民类绿卡申请。L-1A属于非移民类来美国短期工作签证。(2)对公司运作要求:EB1C的申请要求美国公司在递(版权归移民内参所有,禁止转载)交申请时必须已经实际运作一年以上。所谓实际运作一年是指在申请日之前的一年时间内,该美国申请公司已具备了所有满足EB1C要求的规定,至少美国公司应该有办公室,(版权归移民内参所有,禁止转载)有雇员,有业务,有报税至少一年。如果不满一年的话,就不符合实际运作的标准。所以对于那些刚刚在美国设立新分支机构的跨国公司来说,及时其他条件都符合,如果不满足实际运作一年这一条件,他们也不能直接通过提交EB1C的移民申请而将其高级管理人员调遣到美国。L-1A没有此类时间限制要求。但是对于公司的运作仍然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需要公司有经营收益,但是不要求一定涉及国际贸易。公司的运作主要是指通过合格的机构持续正常地提供商品和服务,如果仅在美国境内或者境外设有工作人员或办公室但没有相应经营运作的话是不能满足要求的。其实也正是因为L-1A没有此类时间限制要求,不少公司往往会先考虑为其受益人申请L-1A签证,等到公司符合实际运作一年的(版权归移民内参所有,禁止转载)要求后再提交EB1C绿卡申请。这也是实践中为什么人们通常为认为,L-1A是EB1C移民申请的必要条件,并且认为有了L-1A就能拿到EB1C绿卡,这里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关联性。(3)移民局审查;L-1A属于非移民临时性签证审查,相对于EB1C的审查要宽松。对于在美国新近设立的分支机构进行审批时,主要是基于可行的商业计划,最初的L-1A审批相对宽松。对于后来的延期申请,如果美国分支机构还没有全面达到所(版权归移民内参所有,禁止转载)要求的运作规模和结构,移民局也有可能先批准一年或者两年延期申请,给其机会进一步发展,在后来延期的时候再一次进行审查。EB1C属于移民程序,审查更为严格。如果申请公司没有全面符合EB1C的各种要求,即使之前的L-1A申请经过了批准,通常来说绿卡申请也依旧会被拒绝。但是一旦经过这些严格的审查后获得批准,就得到了永久承认。总结起来就是,要么不过,过了就无需再审。L-1签证和EB1C的关系:通过以上对比,两者之间并不存在L-1A是EB1C的前提条件的关系。通常来讲,受益人一旦取得L-1A签证,把美国公司的业务和人员建立起来,就意味着申请EB1C也有很大的成功把握。因为两者申请条件相似,移民局如果批准了L-1A签证就说明已经满足了很多EB1C的要件。但是这并不是说不申请L-1A签证就不能取得EB1C。例如,许多跨国公司在调遣海外高级管理人员到美国分公司服务时,公司可能(版权归移民内参所有,禁止转载)会选择为受益人申请H类签证或者E类签证。如果这些受益人及其公司都们组申请EB1C的条件,日后他们仍可以H或E身份提交EB1C绿卡申请,而不需要一定申请L-1A签证。反之,如果L-1A签证持有人或其公司不符合EB1C的相关要求,则随后提交EB1C也不能够获得批准。在L-1A签证持有人很难达到EB1C的申请标准的情况下,一个变通的方法是考虑通过PERM劳工证的方式申请绿卡,弊端是等待时间要更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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