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CE认证-建筑产品(CPR)305/2011号(EU)条例指南

欧盟第305/2011号(EU)条例简介
2011年3月9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305/2011号(EU)条例,规定了建筑产品销售的统一条件,并废除了理事会第89/106 / EEC号指令。《建筑产品法规》的主要目标是通过统一的技术规范来表达建筑产品的性能,从而实现建筑产品内部市场的正常运转。

欧盟CE认证-建筑产品(CPR)305/2011号(EU)条例指南

305/2011号建筑产品法规涵盖哪些产品?
该法规通过就如何表达建筑产品的性能与其基本特征以及在这些产品上使用CE标志建立统一的规则,为在建筑产品市场上投放或提供市场条件规定了条件。CPR完全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于欧盟所有成员国。
该CPR要求七个基本要求应该由所有建设满足工程:

  • 机械性和稳定性,
  • 在发生火灾时的安全
  • 卫生,健康和环境
  • 在使用中的安全性和可访问性
  • 防止噪音
  • 能源经济与保温
  • 可持续利用自然资源。

就本法规而言,以下定义适用:
1.“建筑产品”是指为永久性地并入建筑工程或其部分而生产并投放市场的任何产品或成套工具,其性能对建筑工程在以下方面的性能产生影响:建筑工程基本要求 ;
2.“成套工具”是指由单个制造商投放市场的建筑产品,是一组至少两个独立的组件,需要组合在一起才能纳入建筑工程;
3.“建筑工程”是指建筑物和土木工程;
4.“基本特征”是指建筑产品中与建筑工程基本要求有关的特征;
(五)“建筑产品的性能”是指与有关的基本特征有关的性能,用等级,等级或说明书表示;
6.“等级”是指建筑产品相对于其基本特性的性能评估结果,以数值表示;
7.“等级”是指建筑产品性能的一系列水平,以最小值和最大值来界定;
8.“阈值水平”是指建筑产品基本特征的最低或最高性能水平。
换句话说,CPR适用于相对于建筑工程的基本要求而对建筑工程的性能有影响的建筑产品,并且这些产品受欧洲统一标准或欧洲技术批准的保护。

如何遵守建筑产品法规305/2011?
确定适用哪些欧洲统一标准;
确定制造商要将建筑产品投放到哪个欧盟成员国,以及确定这些成员国是否具有特定的性能标准要求;
根据欧洲统一标准中指定的适用测试进行测试,并应用标准中的标签,文件和其他要求;
建立工厂生产控制系统;
根据欧洲统一标准中的规范,建筑产品的合格性必须由认证机构确认,或者合格性可以由制造商自行声明;
必须按照欧洲统一标准确定的格式在产品上声明建筑产品的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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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CE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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